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文/佚名

                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理事会全称为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是以华夏英杰杂志、华夏英杰网站为宣传平台,以广泛联络海内外优秀的中华儿女、举办扎实有效的联谊活动为载体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理事会性质: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于2013 年7月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成立,是由两岸四地和海外华人华侨中各行业、各界别领军人物以及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社会组织,是一个集联合性、广泛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于一体的合法民间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港、澳、台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教育、引导和服务广大会员,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打造权威宣传平台,重点报道风云人物、先进单位和品牌产品,扩大交流与合作,将人文精神和商业价值有机结合,宣传人物精神,展示企业魅力,推广品牌形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扩大理事单位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四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香港九龙弥敦道625号雅兰中心办公楼二期15楼1508室,国内办事处设在深圳市罗湖区金塘街48号丽晶大厦南座2903室。
网址为www.standoutschina.com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理事会工作任务:
(一) 维护《华夏英杰》杂志及其网站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二) 对《华夏英杰》杂志的发展计划和运营计划进行评估与审议;
(三) 促进理事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合作;
(四) 宣传与推广理事单位的工作成就及良好形象。
(五) 适时举办丰富多彩、极具意义的理事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为:
(一) 审查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各机构责任人;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席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本理事会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由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或具有很高声誉的行业领军人物担任,常务理事、理事由各行业、各界别杰出人物出任。理事会各设名誉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1 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理事会个人会员必须是有良好操行的社会成功人士。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加入理事会本着个人自愿、互利双赢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申请加入理事会的单位(个人)填写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登记表,经理事会确认后成为正式理事,并由理事会颁发理事聘书。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及各理事单位的建议和要求。建立理事年会制,每年计划举办1—3次活动。

第十条 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给理事会秘书处更换。

第十一条 入会条件:
凡承认本理事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诚信经营,在行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良好声誉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二) 具有社会示范意义和发展潜质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三) 关心、支持华夏英杰杂志、网站及活动的企业、团体和个人。


                       第四章 理事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理事会活动、接受理事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义务
(一) 积极反应本单位对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的意见和要求,为提高杂志、网站质量以及改进理事会秘书处工作提出意见;
(二) 与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保持联络畅通,及时为杂志及其网站提供有价值信息的稿件,协助理事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 承担理事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四) 维护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四)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五) 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生效,并报指导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华儿女英杰理事会所有。